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4號上 訴 人 許福龍被 上訴 人 崟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錫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9月14日本院100年度勞訴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3,79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2,388元。茲因上訴人前依法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99年度救字第5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 款、第111 條之規定,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爰於本件訴訟終結前,暫免上訴人上開第二審裁判費之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晏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