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145號聲 請 人 林泓志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離婚確定裁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廣東省梅縣人民法院(2011)梅縣法民三初字第68號民事判決之生效證明書。
二、所有文書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家事庭法 官 趙家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