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145號聲 請 人 林泓志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離婚確定裁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大陸地區離婚判決書、生效證明書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文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家事庭法 官 趙家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