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148號聲 請 人 陳靜怡訴訟代理人 柯武功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陳玉治、陳聰明、余陳玉還、陳玉琴、張陳玉芬、陳靜枝間確認授權同意書有效等事件(即本院100 年度家訴字第29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 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 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文忠
法 官 林美靜法 官 陳秀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