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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0 年家聲字第 1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150號聲 請 人 劉鉗相 對 人 陳霖貴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受監護宣告人陳霖貴繼承被繼承人陳進財之遺產,准由聲請人予以代理分割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人陳霖貴之財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民法第1101條第2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陳霖貴之配偶,陳霖貴因腦中風,致無法處理自己事務,前經鈞院以100 年度監宣字第33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劉鉗為其監護人、陳秋霜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被繼承人陳進財於100 年1 月13日過世,受監護宣告人陳霖貴與胞弟妹陳明發、陳霖榮、陳霖福、陳秀霞共同繼承被繼承人陳進財之遺產,經聲請人與被繼承人陳進財之繼承人陳明發、陳霖榮、陳霖福、陳秀霞訂立遺產分割協議書,依遺產分割協議書內容: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3 分之1 ,由陳明發、陳秀霞各取得6 分之1 ;地號:屏東縣○○鄉○○段○○○ 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由陳明發、陳秀霞各取得2 分之1 ;地號:屏東縣○○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由陳霖貴、陳霖福各取得2 分之

1 ;地號:屏東縣○○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由陳霖貴、陳霖福各取得2 分之1 ;地號:屏東縣○○鄉○○○段○○○○○ 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由陳明發、陳秀霞各取得2 分之1 ;房屋:屏東縣○○鄉○○村○○路○○巷○○號,由陳霖貴、陳霖福各取得2 分之1 ,爰依民法第1101條第2 項第1 款規定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不動產等語。

三、經查,陳霖貴前經本院於100 年4 月27日以100 年度監宣字第33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任聲請人劉鉗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陳秋霜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可憑,並據本院調閱前開案號卷核閱無訛。又受監護宣告人陳霖貴與弟妹陳明發、陳霖榮、陳霖福、陳秀霞共同繼承被繼承人陳進財之遺產,經聲請人與被繼承人陳進財之繼承人陳明發、陳霖榮、陳霖福、陳秀霞訂立遺產分割協議書,約定:⑴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3 分之1 ,核定價值新臺幣(下同)789,800 元),由陳明發、陳秀霞各取得6 分之1 ;⑵屏東縣○○鄉○○段○○○ 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核定價值2,273,700 元),由陳明發、陳秀霞各取得2 分之1 ;⑶屏東縣○○鄉○○段○○○ 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核定價值2,641,100 元),由陳霖貴、陳霖福各取得2 分之1 ;⑷屏東縣○○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核定價值642,600 元),由陳霖貴、陳霖福各取得2 分之1 ;⑸屏東縣○○鄉○○○段○○○○○ 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核定價值1,657,50 0元),由陳明發、陳秀霞各取得2 分之1 ;⑹房屋門牌號碼:屏東縣○○鄉○○村○○路○○巷○○號建物(稅籍:0000 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 ,核定價值21,500元),由陳霖貴、陳霖福各取得2 分之1 ;⑺另於現金分配部分,由陳霖貴、陳明發、陳霖榮、陳霖福各取得211,659 元;陳秀霞取得211,660 元,亦據其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遺產分割協議書、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復經聲請人於本院審理時陳述:「之前我公公在世的時候,就有說好財產要怎麼分配,我們的遺產分割協議是按照我公公的意思分配。」等語明確,有本院100 年7 月20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綜上所述,本件監護人劉鉗欲代理受監護宣告人陳霖貴繼承自被繼承人陳進財之遺產之繼承財產協議分割行為,對受監護宣告人而言並無不利,聲請人請求許可代理處分不動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家事庭法 官 林美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孫秀桃附表:

┌──┬──────┬─────┬──┬──────────┐│ │ │ │ │ ││編號│ 不動產 │ 面積 │權利│繼承人姓名及取持分 ││ │ │ │範圍│ │├──┼──────┼─────┼──┼──────────┤│ 1 │臺南市學甲區│718 平方公│1/3 │由陳明發、陳秀霞各取││ │中洲段1203-2│尺 │ │得1/6。 ││ │地號土地 │ │ │ │├──┼──────┼─────┼──┼──────────┤│ 2 │屏東縣九如鄉│2067平方公│全部│由陳明發、陳秀霞各取││ │九清段484 地│尺 │ │得1/2。 ││ │號土地 │ │ │ │├──┼──────┼─────┼──┼──────────┤│ 3 │屏東縣九如鄉│2401平方公│全部│由陳霖貴、陳霖福各取││ │九清段490地 │尺 │ │得1/2。 ││ │號土地 │ │ │ │├──┼──────┼─────┼──┼──────────┤│ 4 │屏東縣九如鄉│238 平方公│全部│由陳霖貴、陳霖福各取││ │九清段1376 │ │ │得1/2。 ││ │地號土地 │ │ │ │├──┼──────┼─────┼──┼──────────┤│ 5 │屏東縣九如鄉│1950平方公│全部│由陳明發、陳秀霞各取││ │三塊厝段389-│尺 │ │得1/2。 ││ │2 地號土地 │ │ │ │├──┼──────┼─────┼──┼──────────┤│ 6 │門牌號碼:屏│25.7平方公│全部│由陳霖貴、陳霖福各取││ │東縣九如鄉大│尺 │ │得1/2。 ││ │坵村大坵路63│ │ │ ││ │巷10號房屋 │ │ │ │├──┼──────┼─────┼──┼──────────┤│ 7 │門牌號碼:屏│47.2平方公│全部│由陳霖貴、陳霖福各取││ │東縣九如鄉大│尺 │ │得1/2。 ││ │坵村大坵路63│ │ │ ││ │巷10號房屋 │ │ │ │├──┼──────┼─────┼──┼──────────┤│ 8 │門牌號碼:屏│38.6平方公│全部│由陳霖貴、陳霖福各取││ │東縣九如鄉大│尺 │ │得1/2。 ││ │坵村大坵路63│ │ │ ││ │巷10號房屋 │ │ │ │└──┴──────┴─────┴──┴──────────┘

裁判日期:2011-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