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154號聲 請 人 何潤華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離婚確定裁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委任何傑辦理本事件之民事委任書經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驗證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家事庭法 官 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154號聲 請 人 何潤華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離婚確定裁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委任何傑辦理本事件之民事委任書經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驗證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家事庭法 官 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鴻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