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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0 年家聲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131號聲 請 人 陳財堯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財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應會同陳美蓮開具受監護宣告人陳侯玉霞之財產清冊陳報本院。

二、釋明處分系爭不動產係為受監護宣告人陳侯玉霞之利益。

三、提出受監護宣告人陳侯玉霞之生活費、看護費及其他必要費用明細及證明單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家事庭法 官 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裁判日期:201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