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243號聲 請 人 林英美相 對 人 林惠珠法定代理人 朱秀蘭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應變更以「受監護宣告人林惠珠之監護人」為聲請人。
二、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家事庭法 官 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243號聲 請 人 林英美相 對 人 林惠珠法定代理人 朱秀蘭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應變更以「受監護宣告人林惠珠之監護人」為聲請人。
二、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家事庭法 官 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鴻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