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51號聲 請 人 許龍升律師(即被繼承人周月端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周月端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定為新台幣叁萬元;就遺產管理之代墊費用為新臺幣陸佰陸拾元。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周月端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鈞院前以98年度財管字第1 號民事裁定指定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周月端之遺產管理人,嗣聲請人就任遺產管理人後,調查被繼承人周月端之遺產總值約新台幣(下同)238 萬2,400 元及被繼承人周月端之債權人及債務人,並申請被繼承人之遺產歸屬清單、各類財產所得清單及不動產謄本,依法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登報及通知債權人報明債權等,因而支出代墊費用1,
660 元(含聲請公示催告程序費用1,000 元、申請不動產謄本規費60元、登報費用600 元),另有債權人王夢娜起訴請求聲請人應將被繼承人周月端所有座落於屏東縣○○鄉○○段第581 號及第706 號(全部)、第713 號(二分之一持分)地號之土地予以移轉登記,均由聲請人出庭應訊,共計出庭應訊4 次(民國99年9 月28日、同年11月2 日、同年12月21日、100 年3 月8 日),因該事件即將判決(經查於100年4 月26日王夢娜全部勝訴確定),即有儘速核定之必要,俾於遺產管理程序中併為受償等語,爰依民法第1183條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29條、第1132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經本院以98年度財管字第1 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周月端之遺產管理人,其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已進行之管理工作包括申請遺產歸屬及各類財產所得清單、不動產謄本(即搜索財產)、聲請公示催告、製作遺產清冊,就第三人王夢娜與被繼承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應訴,且於管理遺產期間,為被繼承人周月端代墊申請不動產謄本規費60元、登報費600 元等情,業據提出本院98年度財管字第1 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98年度家催字第52號、遺產暨管理清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代墊費用明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法院繳費收據、購買票品證明單、廣告費收據、刊登證明單、規費收據、民事開庭通知書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99年度訴字第380 號判決書核閱無訛,且有本院公務電話聯繫紀錄附卷足佐,堪信為真實。本院斟酌聲請人所為遺產管理行為,包括搜索遺產、公示催告債權人呈報債權、製作遺產清冊及分配表、併審酌搜索財產、製作遺產清冊及本件被繼承人遺有上開5 筆土地,其中三筆經判決應移轉予王夢娜(經查王夢娜全部勝訴確定,參本院100 年5 月4 日公務電話聯繫紀錄),聲請人須應訴且開庭四次,足見法律關係尚稱複雜且管理行為並非單純、制式,聲請人耗費心力較多,且聲請人能妥善進行遺產管理行為,以及聲請人擔任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遺產管理人,具有公益性質,本件對照擔任公益法律扶助律師職務性質,每件依法扶酬金計付標準表原則上依處理訴訟事務案件報酬約15,000元至30,000元、撰擬法律文件乙件2,000 至5,000 元等一切情狀,認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3 萬元為適當。至聲請人主張之聲請公示催告程序費用1,000 元,業經本院於98年度家催字第52號之裁定中裁定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周月端之遺產負擔,並已確定其數額,毋庸再重複納入計算,上述之1,000 元費用部分應予剔除,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家事庭法 官 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蔡明株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