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70號聲 請 人 蔡鳳清相 對 人 邱黃金芹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邱黃金芹(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就其所繼承被繼承人邱運華(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98年12月3 日死亡)之遺產,依附表所示之分割方法辦理遺產繼承登記與分割事宜。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人邱黃金芹之財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蔡鳳清之岳母邱黃金芹業經本院以99年度監宣字第22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由其擔任監護人,另指定受監護宣告人邱黃金芹之子邱輝振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惟因受監護宣告人邱黃金芹之配偶邱運華於民國98年12月3 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後辦理協議分割,依照遺產分割協議書之內容,被繼承人邱運華之遺產即名下不動產由邱輝振繼承
4 分之3 ,其餘4 分之1 則由受監護宣告人繼承,爰聲請許可聲請人為邱黃金芹辦理對被繼承人邱運華之遺產繼承登記等情。
二、按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而於前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民法第1099條第1 項及第1099條之
1 規定甚明。又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民法第1101條第1 項、第2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邱黃金芹前經本院以99年度監宣字第22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聲請人蔡鳳清為其監護人,並指定邱輝振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又邱黃金芹之配偶邱運華已於98年12月3 日死亡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本院99年度監宣字第22號民事裁定影本各1 份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此部分主張堪信為真實。又被繼承人邱運華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全體繼承人協議分割後,由受監護宣告人邱黃金芹取得附表編號1至9 之土地、編號10之建物持份各為4 分之1 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繼承系統表影本、遺產分割協議書影本各1 件為證,本院審酌受監護宣告人邱黃金芹之配偶即被繼承人邱運華所遺留之遺產,已經全體繼承人協議按附表所示之分割方法為分割,而依該分割方法,受監護宣告人邱黃金芹所分得之土地,係依其應繼分分割而取得,以此,該協議並無不利於受監護宣告人邱黃金芹之情形,足認符合受監護宣告人邱黃金芹之利益,則參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代理受監護宣告人邱黃金芹就其所繼承被繼承人邱運華之遺產,依附表所示之分割方法辦理遺產分割,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家事庭 法 官 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胡世瑩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建物門牌 │ 面積 │持分 │分割方法 ││ │ │(平方公尺)│ │ │├──┼──────────────┼─────┼──────┼───────────────────┤│ 1 │屏東縣○○鄉○○段○○○○○號 │ 863 │全部 │由邱輝振取得4 分之3 之持分,邱黃金芹取││ │ │ │ │得4 分之1 之持分 │├──┼──────────────┼─────┼──────┼───────────────────┤│ 2 │屏東縣○○鄉○○○段○○○○號 │ 887 │全部 │由邱輝振取得4 分之3 之持分,邱黃金芹取││ │ │ │ │得4 分之1 之持分 │├──┼──────────────┼─────┼──────┼───────────────────┤│ 3 │屏東縣○○鄉○○○段○○○○號 │ 1,023 │全部 │由邱輝振取得4 分之3 之持分,邱黃金芹取││ │ │ │ │得4 分之1 之持分 │├──┼──────────────┼─────┼──────┼───────────────────┤│ 4 │屏東縣○○鄉○○○段○○○○號 │ 1,945 │全部 │由邱輝振取得4 分之3 之持分,邱黃金芹取││ │ │ │ │得4 分之1 之持分 │├──┼──────────────┼─────┼──────┼───────────────────┤│ 5 │屏東縣○○鄉○○○段○○○○號 │ 4,864 │9016分之5016│由邱輝振取得9016分之3762之持分,邱黃金││ │ │ │ │芹取得9016分之1254之持分 │├──┼──────────────┼─────┼──────┼───────────────────┤│ 6 │屏東縣○○鄉○○○段476 之2 │ 3,880 │9016分之5016│由邱輝振取得9016分之3762之持分,邱黃金││ │地號 │ │ │芹取得9016分之1254之持分 │├──┼──────────────┼─────┼──────┼───────────────────┤│ 7 │屏東縣○○鄉○○○段477 之2 │ 150 │全部 │由邱輝振取得4 分之3 之持分,邱黃金芹取││ │地號 │ │ │得4 分之1 之持分 │├──┼──────────────┼─────┼──────┼───────────────────┤│ 8 │屏東縣○○鄉○○○段○○○○號 │ 5,682 │7570分之570 │由邱輝振取得7570分之427 之持分,邱黃金││ │ │ │ │芹取得7570分之143之持分 │├──┼──────────────┼─────┼──────┼───────────────────┤│ 9 │屏東縣○○鄉○○○段479 之2 │ 247 │7570分之570 │由邱輝振取得7570分之427 之持分,邱黃金││ │地號 │ │ │芹取得7570分之143之持分 │├──┼──────────────┼─────┼──────┼───────────────────┤│10 │屏東縣○○鄉○○路○○號 │ │全部 │由邱輝振取得4 分之3 之持分,邱黃金芹取││ │ │ │ │得4 分之1 之持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