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29號原 告 陳靜怡訴訟代理人 柯武功被 告 張陳玉治
余陳玉還陳玉琴張陳玉芬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聰明被 告 陳靜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授權同意書有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6 月26日下午2 時55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家事庭 法 官 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居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29號原 告 陳靜怡訴訟代理人 柯武功被 告 張陳玉治
余陳玉還陳玉琴張陳玉芬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聰明被 告 陳靜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授權同意書有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6 月26日下午2 時55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家事庭 法 官 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居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