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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0 年家訴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29號原 告 陳靜怡訴訟代理人 柯武功被 告 張陳玉治

余陳玉還陳玉琴張陳玉芬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聰明被 告 陳靜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授權同意書有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6 月26日下午2 時55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家事庭 法 官 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居珉

裁判日期:2012-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