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42號原 告 胡月嬌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被 告 胡順發
胡順佰胡羅品胡庭瑜胡立人胡智人胡美濃胡美年共 同訴訟代理人 胡淑琴被 告 胡良雄
胡天響胡力立胡乃文胡芳美 最後住所.胡登美胡尚志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胡力成被 告 胡文石
胡文治胡文玲胡林瓊珠 最後住所.胡天鐘 最後住所.胡力正 最後住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家事庭 法 官 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胡世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