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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0 年消債抗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抗字第9號抗 告 人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代 理 人 李建昌

莊瑄環相 對 人 潘淑萍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撤銷更生事件,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3 月3日所為裁定(100年度消債聲字第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中華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使用,積欠信用卡消費款本息新台幣(下同)186,313 元(抗告人於原審另主張相對人積欠台灣大哥大公司電信費用29,670元,台灣大哥大公司並已將此債權讓與抗告人,惟抗告人於本院已不再對相對人主張有此債權,見本院卷第47頁),中華商業銀行嗣後將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伊公司。相對人明知其仍積欠上開債務,竟於向本院聲請更生時,故意未陳報上開債務,致伊公司未於本院所定期間內申報債權,影響伊公司之權益甚鉅,相對人所為自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6條第1 項所定有虛報債務之情事,伊公司自得依前揭規定聲請裁定撤銷更生,並開始清算程序。原審未察,竟駁回伊公司之聲請,爰對原裁定提起抗告,請求予以廢棄等語。

二、按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之翌日起一年內,發見債務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益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裁定撤銷更生,並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6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其立法理由謂:「債務人於更生方案認可前,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益等詐欺更生情事,債權人於法院認可更生方案後始查悉者,應許債權人有權聲請法院撤銷更生。法院得依其聲請斟酌情形,為是否撤銷更生之裁定,以避免更生制度遭濫用,並兼顧全體債權人之權益,惟是否撤銷更生,法院有裁量權……」。又所謂虛報債務,係指債務人對第三人實際上未負擔債務,而於債權人清冊中虛偽記載該第三人之債權,致影響全體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受償之權益而言,倘債權人之債權確屬真實,僅債務人未將其列入債權人清冊者,尚非債務人虛報債務之問題(最高法院70年度台抗字第513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抗告人主張其對相對人有186,313 元之債權(下稱系爭債權

),且相對人向本院聲請更生時並未予陳報,以致於本院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未將抗告人之債權列入之事實,固據抗告人提出中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歷史交易帳務明細表、債權讓與聲明書、債權讓與公告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58 號及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3號卷宗核閱屬實。惟揆諸上開說明,相對人漏列抗告人之債權,與虛報債務之情形有間,尚難認有得撤銷更生之情形。

㈡相對人於聲請更生時,依其所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

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所示,陳報其債權人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友邦國際信用卡公司、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且陳報之債務金額高達2,289,143 元,不可謂不多,而系爭債權僅有186,313 元,所占比例不高,相對人應無故意予以漏列之必要。且抗告人固自中華商業銀行受讓系爭債權,並已為債權讓與之公告,惟尚無法證明相對人確已知悉該讓與之事實,自難期待相對人於聲請更生時陳報抗告人有系爭債權,縱使認為虛報債務包括故意漏列之情形,亦難認為相對人有此故意存在,而得裁定撤銷更生。

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6條之立法理由,法院於審酌是否

撤銷更生時,即應就全體債權人之權益加以考量。抗告人系爭債權之金額為186,313 元,而本件更生債權總金額額為3,327,509 元(見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3號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系爭債權僅約占更生債權總額之5.6 %,比例不高,倘裁定撤銷更生,並開始清算程序,無疑剝奪其他債權人依更生方案逐期受償之權利,明顯影響其他債權人之利益,則亦難認有撤銷更生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本件抗告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6條第1 項規定,請求裁定撤銷更生,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陳威宏法 官 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同時表明再抗告理由,再抗告理由須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限,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裁判案由:撤銷更生
裁判日期:201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