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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0 年消債更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陳曉憓代 理 人 游淑惠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麗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滕一珍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債務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提出概略證明文件。

2.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詳細具體原因(含貸款用途、消費原因、用途),並提出概略消費證明文件(如信用卡每月帳單消費明細紀錄等);與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3.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7、98年度)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4.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5.請陳報債務人所任職之營業處所住址,並說明從事之工作性質及內容,及提出97、98、99年度薪資轉帳存摺、薪資袋等影本證明文件。併陳報每月含各項補助及津貼之全部收入數額。

6.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7.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書及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

8.請提出離婚調解筆錄影本及前配偶之身分證統一編號,並陳報是否曾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並向法院請求登記。

9.債務人前配偶李智民如何負擔女兒之扶養費用等?給付方式為何?

10.債務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及信用消費)之數額,以及

更生聲請前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額,請列出概略對照表或加以說明;以供本院審酌曾清償之數額。

11.請陳報債務人自98年7 月1 日前,原各所任職之營業處所地

址及名稱,及說明各原所從事之工作性質及收入所得;並陳報各自何時離職及說明離職之原因?

10.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11.提出債務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

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給付項目、金額與繳費情形、承保險別、繳費方式。有無保單借款?及繼續繳交保險費?並計算全部保單繳費之金額。

12.請提出名下所有全部車輛(含機車)車籍之證明文件,及說

明現由何人使用?倘無,則是否有使用他人名下之車輛?

13.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

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淺綠色)正本。

14.請說明國泰世華銀行函覆前置協商不成立為「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之原因。

15.說明戶籍地址房屋之使用情形及其用途?及該房地為何人所

有?又何以於99年7 月16日變更戶籍地址?

16.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17.依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所載,債務人有金融機構之債務,已

分別轉移與「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顧問公司」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該債務是否已清償?如未清償,應一併陳報債權金額。又是否曾與各資管公司協商?

18.債務人有無負擔扶養父親及母親之義務?倘有,說明扶養之方式並提出證明文件。

19.父、母親有無領取津貼及補助(例如:敬老、鄰里長、身心

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

20.請說明五燈獎卡拉ok之經營情況。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1.請釋明倘本院裁定准予更生,償還債務資金之來源?並提出概略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含每期清償金額、清償期數、分期清償之方式及債權清償之成數)及償還計畫表。

2.請釋明除債務人對父、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11-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