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魏沛涵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怡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鄭靜芳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債務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提出概略證明文件;又是否曾與銀行續為進行協商?倘毀諾而未為還款,則陳報毀諾之確切時間?
2.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詳細具體原因(含貸款用途、消費原因、用途),與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3.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7、98年度)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4.請陳報債務人所任職「南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處所地址,及說明所擔任之工作性質及內容。
5.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已提出之部分無庸重複提出。
6.請陳報目前租賃住所之地址,並提出100 年3 月22日後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
7.提出債務人本人、父親、母親、配偶及子女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正本。並請提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
8.配偶每月生活開銷所支出之平均數額?並提出配偶94、95年之財政部所得資料清單。
9.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10.債務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
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11.請提出名下所有全部車輛(含機車)車籍之證明文件,及說
明現由何人使用?倘無,則是否有使用他人名下之車輛?
12.請說明戶籍地址房屋之使用情形及其用途?及該房地為何人
所有?又何以於100 年1 月26日變更戶籍地址?並說明須另行租屋之原因。
13.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14.債務人積欠抵押權人永豐銀行之債務總額為多少?債權人清
冊中所列永豐銀行1,335,000 元之房貸及信用卡債務是否已清償完畢?
15.債務人如何負擔扶養母親之義務?並提出證明文件及債務人
母親之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又母親有無領取津貼及補助(例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及償還計畫表。
2.請釋明除債務人對父、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3.債務人之工作處所及實際居住所在地未在本院轄區內,請釋明除戶籍之原因外,何以向本院提出聲請更生之必要?及債務人主觀意願係以何地為主要生活中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