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58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呂和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思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洪韻雯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債務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提出概略證明文件。
2.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詳細具體原因(含貸款用途、消費原因、用途);與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3.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8、99年度)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4.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5.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已提出之部分無庸重複提出。
6.債務人現居於何處?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
7.提出債務人父親、母親及兄長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正本,並請提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
8.債務人協商前每月對各債權銀行所需繳交最低金額之證明(例如信用卡帳單、繳款收據或轉帳存摺等)。如無法提出,請據實說明每月應繳交最低金額為何?
9.配偶如何分擔子女之扶養費?有無工作及收入所得?如無,請說明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
10.請陳報債務人原所任職之營業處所地址及名稱,及說明原所從事之工作性質及內容。
11.債務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
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12.請提出名下所有全部車輛(含機車)車籍之證明文件,及說
明現由何人使用?倘無,則是否有使用他人名下之車輛?
13.說明何以負擔如聲請狀中所附名義人為母親「陳玉雲」之台
灣電力公司電費通知及收據,與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繳費證明單之費用?
14.說明原戶籍地址即門牌號碼「高雄縣鳳山巿中山東路168 巷
35號」房屋之使用情形及其用途?該房地為何人所有?又何以於99年12月13日變更戶籍地址?
15.說明戶籍地址房屋之使用情形及其用途?該房地為何人所有?每月平均往返高雄與戶籍地之次數?並提出證明文件。
16.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17.債務人之父、母親、兄長有無領取津貼及補助(例如:敬老
、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並提出證明文件。
18.債務人如何負擔扶養父親及母親之義務?並請提出債務人父
親、母親之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8、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2.請釋明除債務人對父、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3.若債務人工作處所及實際居住所在地均未在本院轄區內,請釋明除戶籍之原因外,何以向本院提出聲請更生之必要?及是否仍向本院為更生之聲請?務必釋明債務人主觀意願係以何地為主要生活中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