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聲字第21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上列當事人聲請撤銷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1,000 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撤銷更生程序,經查並未繳納聲請費,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思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