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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1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1號原 告 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償還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1,260 元,應繳裁

判費23,07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2,577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裁判案由:請求償還墊款
裁判日期:2011-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