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75號原 告 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勝理
黃定環黃金玉卓遵餉江麗玲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曾振君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7 萬8,8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裁判費1 萬1,692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 萬1,1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