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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2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20號原 告 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淑珍訴訟代理人 藍庭光律師被 告 陳瑋憲

交通部公路總局法定代理人 吳盟分被 告 黃法舟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瑋憲、交通部公路總局、黃法舟、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等人間確認道路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36,924 元,則應繳納裁判費20,206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倬維

裁判日期:2011-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