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37號原 告 林志信
簡麗雪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秋聰律師被 告 豐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和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萬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20元。茲因原告依法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
100 年度救字第2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1
0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暫免原告上開裁判費之預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