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47號原 告 屏東縣潮州鎮泗林里公共造產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正順被 告 陳堅民
陳家鴻陳毓彬陳顯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0,172,
650 元(1000×160172.65 =0000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5,38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