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73號原 告 李清文訴訟代理人 李春行被 告 楊秋蘭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晏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