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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4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17號原 告 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被 告 王澤鵬即屏東縣私立立學文理短期補習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積欠工資墊償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

1 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99,90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

500 元,尚應補繳7,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裁判日期:2011-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