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5號再審原告 陳玉女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謝聖芬間請求返還押金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3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及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995 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