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4號原 告 李黃冊
李慧芬李翎伊李柏諺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凃雅芬兼上列五人訴訟代理人 李騏宇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秀蓮訴訟代理人 陳能武
張逸蘋溫大瑋被 告 屏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曹啓鴻訴訟代理人 陳亮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保養老給付及利息差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案由欄關於「請求給付退休金及慰撫金差額」之記載,應更正為「請求給付公保養老給付及利息差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