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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4號原 告 吳振盛被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2 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 年

2 月22日送達,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裁判日期:2011-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