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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4號原 告 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被 告 長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原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並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4 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 年5 月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張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 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裁判案由:請求償還墊款
裁判日期:2011-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