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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3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4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衛衡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屏東縣九如鄉耆老社區發展協會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台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立勳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帳冊等
裁判日期:2012-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