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52號原 告 馬平和訴訟代理人 王上仁被 告 王美玉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屋回復名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妮君裁判案由:房屋回復名義等裁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3-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