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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6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5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美玉被 上 訴人即 原 告 馬平和上列當事人間房屋回復名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

5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42,33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裁判案由:房屋回復名義等
裁判日期:2013-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