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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1號原 告 傅双奇原 告 傅桂花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傅瓊儀被 告 屏東縣○○鎮○○段自辦市地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洪茂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地上物補償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具狀或到院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書狀不合程式或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因命補正欠缺,得將書狀發還,如當事人住居法院所在地者,得命其到場補正;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21 條、第244條、第249 條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所謂「訴之聲明」,為請求判決之結論,即當事人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成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以訴之聲明,須明確特定,不得附以條件(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萬元。)。另所謂「訴訟標的」,係指原告起訴主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而言,惟原告縱使表明特定法律關係作為訴訟標的,然仍需配合原告所主張之原因事實,始得判斷實際所特定之訴訟標的為何(如:原告僅於書狀中表明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5 萬元,雖就訴訟標的表明為「消費借貸法律關係」,然僅係抽象之法律關係,尚無從具體特定,而需併為記載「被告於某年月日向原告借款5 萬元,約定某年月日清償,迄已屆期仍未給付」等原因事實,始能認為就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有完整之記載。)。

二、本件原告提出之100 年5 月16日書狀,其中聲明第二項「懇請比照陳丁彩雪及良澔兩位地主,提高原告配回土地面積的百分比」,惟就各該原告所應配回之土地面積百分比為何?各該原告所應配回土地地號為何?均未為記載,無從明確特定,另原因事實僅記載「兩位地主(按陳丁彩雪、良澔)配回土地面積百分比分別為86.433% 、70.687% ,原告配回土地面積僅是58.527% ,差距甚多,實有欠公允」等語,並未表明原告於私權上所主張之法律關係,且本院亦無從由上開原因事實,得以知悉原告主張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何。又訴之聲明第三項b 部分記載「被告應將置立於新仁段地號947正前方的高壓電箱移除」,惟就原告所提出原因事實記載固「被告更改原工程設計,將高壓電箱立於原告的947 地號正前面的人行步道上..,曾多次書面或電話請被告移除,僅口頭答覆『已向電力公司申請,不日就可移至成功路的分隔島上』,但至成高壓電箱仍屹立於原地。」等語,則該高壓電箱是否為被告設置於原告所○○○鎮○○段○○○ ○號土地上?如主張非被告所設置(或雖被告設置但非設置於該土地上,或非被告設置亦非設置於該土地上),則原告所得主張被告移除該電箱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何?本院亦無從由上開原因事實,得以知悉,是請求原告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三、又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提高原告配回土地面積的百分比」,面積各為若干,市價或公告現值為何?訴之聲明第三項有關「以乾淨泥土填至與人行道等高」、「高壓電箱移除」需之費用或原告請求之標的價額為何?原告均未陳報相關資料以供本院核定上開部分之價額,為此命原告補正如附件示。

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附件:

一、100 年5 月16日書狀所載訴之聲明第二項「懇請比照陳丁彩雪及良澔兩位地主,提高原告配回土地面積的百分比。」,其各該原告提高比率各係若干?所憑得以請求被告提高比率法律依據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為何?

二、100 年5 月16日書狀所載訴之聲明第三項b 「被告應將置立於新仁段地號947 正前方的高壓電箱移除」,是否主張該高壓電箱設置於原告所○○○鎮○○段○○○ ○號土地上?如主張非被告所設置(或雖被告設置但非設置於該土地上,或非被告設置亦非設置於該土地上),則原告所得主張被告移除該電箱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何?

三、100 年5 月16日書狀所載訴之聲明第二項「提高原告配回土地面積的百分比」,面積各為若干,市價或公告現值或價額為何?

四、100 年5 月16日書狀訴之聲明第三項有關「以乾淨泥土填至與人行道等高」、「高壓電箱移除」需之費用或價額為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倬維

裁判日期:2011-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