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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0號原 告 松紀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進雄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李衣婷律師被 告 莊順成訴訟代理人 錢師風律師

錢政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建字第二九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訴外人慈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慈諾公司)積欠原告工程款,然慈諾公司名下卻無足供清償之財產,嗣經原告查悉被告對訴外人慈諾公司有應返還訂金之債務,並提供被告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原告亦聲請本院100 司執全字第68號執行命令,禁止訴外人慈諾公司向被告收取,亦禁止被告對訴外人慈諾公司清償,詎被告竟異議主張訴外人慈諾公司對伊無債權,是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訴外人慈諾公司對被告有返還訂金之債權存在。

三、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有關原告對於訴外人慈諾公司是否有給付工程款債權存在,涉及本件原告提起確認他人債權存在之確認利益問題,而原告既自陳已於民國99年2 月5 日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向訴外人慈諾公司提起給付工程款訴訟,則就原告是否確為訴外人慈諾公司之債權人、有無其所稱債權存在等節,均需係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29號給付工程款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1-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