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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1 年監宣字第 1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168號聲 請 人 陳白陽相 對 人 陳瑞興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陳瑞興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人陳瑞興之財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瑞興經鈞院民國(下同)99年11月22日以99年度監宣字第120 號民事裁定為監護宣告生效,選定聲請人陳白陽為監護人,指定全湘琪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相對人陳瑞興自99年4 月19日發生車禍住院治療迄今,現呈植物人狀態,於住院期間共花費引流管費新台幣(下同)7 萬元;營養品費4 萬8 千元。出院後自99年7 月29日起僱請外籍看護照顧至101 年10月止,共支付看護費用(含薪資、勞健保、安定費)565,974 元;另為安頓相對人,聲請人在住處頂樓加蓋鐵皮屋供相對人居住,興建鐵皮屋花費30萬元,嗣因相對人行動不便,無法上下樓梯,聲請人祇須另租房屋供相對人居住,每月租金6,500 元,租期自99年5月至100 年5 月,共支付租金78,000元;自100 年6 月起,聲請人向鄰地地主陳文德租地搭建鐵皮屋供相對人居住,租金一年5 千元,租期2 年,已付租金2 萬元。截至101 年12月止,相對人郵局帳戶僅剩數拾元。又因聲請人無資力僱請看護,現由聲請人夫婦輪流照護相對人,致聲請人無法正常工作,惟聲請人經濟能力已無法支付聲請人家庭及相對人生活所需,相對人名下有不動產即座落於屏東縣里○鄉○○段○○○ ○號土地及地上建物166 建號(門牌號碼:屏東縣里○鄉○○路○○號房屋),為讓相對人有較好及長久之安養品質,認有處分上開不動產必要,爰聲請許可處分上開之房地等語。

二、按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而於前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民法第1099條第1 項及第1099條之

1 規定甚明。又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民法第1101條第1 項、第2 項第1 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經本院以99年度監宣字第120 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指定全湘琪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且於101 年12月11日會同向本院陳報受監護宣告人陳瑞興之財產清冊等情,業據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屏東縣里港鄉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等件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家事卷宗查核屬實,堪信為真實。又相對人自99年4 月19日因車禍受傷,頭顱重創,經開刀裝置引流管(約7 萬元)外,每月須固定食用保護腦部之營養品;出院後,相對人本由聲請人聘僱外籍看護全日照護,但因支出浩繁(每月含薪資、就業安定費、勞健保分攤額及食宿花費,每月至少25,000元),聘僱期間(自99年7 月29日至101年10月止)至少支出56萬5 千餘元。聲請人無力負擔,乃辭退外籍看護自行照護。接回期間為安頓相對人起居,復另花費30萬元興建鐵皮屋等情事,已據聲請人提出看護工資表4件(本院卷第16-19 頁)、花費金額計算書說明表2 件(本院卷第61-65 頁)等件在卷足佐,核算前後至少已花費98萬3,974 元,可堪信相對人之現金流量已耗用殆盡。而後聲請人每月尚需負擔相對人之生活費用(相對人每月除飲食、醫藥費用約8 千元外,尚須支付土地租金),而相對人目前已無存款,僅剩每月身障補助8,200 元可供支用,支付生活費用及租金仍有不足等情,亦據聲請人提出土地租賃契約書為證,及本院依職權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屏東郵局調閱相對人郵局儲戶交易明細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處分相對人所有不動產,作為相對人將來看護、醫療、生活費用之所需,核屬必要,且對受監護宣告人而言並無不利,聲請人請求許可處分相對人所有不動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家事庭 法 官 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語恬附表:

┌──┬────────┬───────┬─────┐│編號│不動產 │ 面積 │權利範圍 ││ │ │(平方公尺) │ │├──┼────────┼───────┼─────┤│ 1 │屏東縣里港鄉永春│52 │ 全部 ││ │段454 地號土地 │ │ │├──┼────────┼───────┼─────┤│ 2 │屏東縣里港鄉永春│47.93 │ 全部 ││ │段166 建號(門牌│ │ ││ │:屏東縣里港鄉民│ │ ││ │生路18號 │ │ │└──┴────────┴───────┴─────┘

裁判日期:2013-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