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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1 年司繼字第 8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866號聲 請 人 許芳瑞律師上列聲明人因擔任楊高士之遺產管理人聲請裁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3日所為之家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家事裁定聲請人「許方瑞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許芳瑞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家事裁定有如理由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裁判日期:2012-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