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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1 年司執消債更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3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己○○○○○○代 理 人 李淑妃律師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代 理 人 甲○○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壬○○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辛○○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庚○○代 理 人 戊○○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代 理 人 丁○○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1 年度消債更字第3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而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26日以屏院崑民執成字第101 司執消債更33號函7 位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6 位債權人明示不同意,因不同意債權人人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66.97 %)已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人數及所代表債權額半數而未獲可決。經查,債務人上午於子琪大飯店打工,每月所得約新台幣(下同)6,200 元,下午則受僱於屏東市火車站國光客運攤位,每月薪資6,240元,另有殘障補助4,700 元,有薪資所得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及存摺影本附卷可證,故每月收入合計17,140元。

三、而債務人稱其與公婆同住,無須給付租金,但應給付水電費2,000 元,雖有子女林○亨(00年0 月生)、林○稜(00年00月生)及林○萱(00 年00 月生)須扶養,但於更生期間,為盡最大能力清償,故子女扶養費由夫負擔,並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審酌債務人已無給付子女扶養費及租金,其每月分擔水電費2,000 元應屬合理。而觀諸債務人所提以每月為

1 期、分6 年72期、每期清償6,000 元、總計清償432,000元、清償成數為16.73%之更生方案,以債務人每月所得17,140元,扣除每月更生方案清償金額6,000 元及水電費2,00

0 元後,僅餘9,140 元作為其自身之生活費,已低於行政院公告之臺灣省每人最低生活費10,244元,其所提更生方案顯已盡力。

四、據上,本件債務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堪認已屬盡力清償,又查無同條例第64條第2 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新台幣6,000元。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4.清償比例:16.73% ││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2,582,876元 ││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432,000元 ││7.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 帳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 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第1-72期│6 年清償總││ │ │ │每期金額│額 │├──┼─────────┼─────┼────┼─────┤│ 1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 40,890 │ 95 │ 6,840 ││ │份有限公司 │ │ │ │├──┼─────────┼─────┼────┼─────┤│ 2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 868,185 │ 2,017 │ 145,224 ││ │限公司 │ │ │ │├──┼─────────┼─────┼────┼─────┤│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217,117 │ 505 │ 36,360 ││ │份有限公司 │ │ │ │├──┼─────────┼─────┼────┼─────┤│ 4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 313,414 │ 728 │ 52,416 ││ │份有限公司 │ │ │ │├──┼─────────┼─────┼────┼─────┤│ 5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 189,946 │ 441 │ 31,752 ││ │限公司 │ │ │ │├──┼─────────┼─────┼────┼─────┤│ 6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 100,254 │ 233 │ 16,776 ││ │限公司公司 │ │ │ │├──┼─────────┼─────┼────┼─────┤│ 7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853,070 │ 1,981 │ 142,632 ││ │份有限公司限公司 │ │ │ │├──┼─────────┼─────┼────┼─────┤│ │總 計 │2,582,876 │ 6,000 │ 432,000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13-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