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救字第38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柯婉菁訴訟代理人 蔡明樹律師相 對 人即 被 告 蕭俊傑
柯于岑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邱志偉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否認婚生子女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否認婚生子女等事件(101年度司家補字第262 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專用委任狀及審查表、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等件為釋明,是聲請人之主張應屬可信。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