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補字第144號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上列聲請人聲請命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 元。茲依同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補字第144號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上列聲請人聲請命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 元。茲依同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