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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1 年司家補字第 1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補字第153號原 告 孫子雅兼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王欣珮上列原告與被告孫連鴻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及變更子女姓氏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請求給付不當得利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2,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部分之標的價額核定為3,008,133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 元,變更子女姓氏事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 元,是本件應徵收費用共計4,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裁判日期:2012-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