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補字第245號原 告 魯張學承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屏盈間請求確認婚姻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