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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1 年司家補字第 2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補字第254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芬、○○人間請求宣告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日期:2012-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