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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1 年司家補字第 2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補字第255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郭雅菁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律師

錢師風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順億間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給付代墊扶養費之不當得利請求部分,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665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標的金額核定為1,167,960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費用2,000 元。共計3,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裁判日期:2012-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