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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1 年司家補字第 2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補字第256號聲 請 人 邱蕙蓮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同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裁判日期:2012-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