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補字第293號聲 請 人 趙志蘭
鎮甘棠村委獅子埠001號代 理 人 郭和連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正茂間聲請裁定認可離婚確定裁判事件,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
000 元。茲依同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