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補字第235號聲 請 人 阮雪紅
32之4號非訟代理人 周君強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 元。茲依同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