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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1 年司家補字第 3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補字第331號原 告 丹尼爾(Danie.被 告 董芳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2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此裁定並已於同年月

8 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可參。依前開規定,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裁判日期:2012-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