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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1 年司家補字第 3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補字第336號聲 請 人 阜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麗雲、蔡志明間請求宣告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 元。茲依同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日期:2012-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