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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1 年司家補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補字第76號聲 請 人 黃榮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氏翩間聲請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非因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又關係人未預納上開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繳,逾期未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未預納費用新臺幣1,

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27日裁定命於送達之日起

7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4 月6 日寄存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2 項,並於同年月16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裁判日期:2012-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