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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1 年家婚聲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婚聲字第29號聲 請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永城、呂昭燕間請求宣告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相對人謝永城、呂昭燕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債務人即相對人謝永城系爭金錢債務之證明文件(非債權憑證或執行名義)。

三、系爭金錢債務之歷年往來明細(如係信用卡債務,應檢附歷來簽帳消費明細)。

四、應釋明相對人夫妻總財產不足清償其總債務;及相對人如何藉法定財產制之方式妨礙交易安全或脫免債務之事實。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庭法 官 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裁判日期:2012-10-29